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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北京房山区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 科学认知理性选购维生素类食品

发布时间:2024-08-28 11:49:32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2024 年北京房山区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 科学认知理性选购维生素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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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北京房山区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 科学认知理性选购维生素类食品 

2024 年北京房山区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4年第7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2024年房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现将房山区监督抽检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4年7月,我局共组织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抽检152批次,全部合格。另有上半年不合格样品8批次已处置完毕。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由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陈海水果店经营的青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初检检验机构为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当事人对初检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已于2024年06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京房市监处罚〔2024〕1527号 ,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元。

(2)由北京天健丰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圆茄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初检检验机构为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当事人对初检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已于2024年06月0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京房市监处罚〔2024〕1481号 ,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由北京大愚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要求。初检检验机构为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当事人对初检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已于2024年06月0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京房市监处罚〔2024〕1484号 ,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0元。

(4)由北京坤岳靳猛蔬菜经销中心经营的青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初检检验机构为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当事人对初检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已于2024年06月0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京房市监处罚〔2024〕1485号 ,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5)由北京志宏硕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要求。初检检验机构为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当事人对初检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已于2024年06月0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京房市监处罚〔2024〕1483号 ,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元。

(6)由北京穆启先蔬菜店经营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要求。初检检验机构为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当事人对初检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已于2024年06月0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京房市监处罚〔2024〕1482号 ,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0元。

(7)由北京穆启先蔬菜店经营的青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要求。初检检验机构为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当事人对初检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已于2024年06月0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京房市监处罚〔2024〕1480号 ,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0元。

(8)由北京家家优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房山第一分公司经营的大芹菜,甲拌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检验机构为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当事人对初检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已于2024年07月0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2024]1648号,处罚内容1、警告; 2、罚款:3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4.58元。

三、通报情况

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对标称生产企业在外省的,我局已将不合格食品情况通报了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特此公告。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附件1:房山区区级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信息.xlsx

附件2:房山区区级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xlsx

声明:取材网络、谨慎鉴别


科学认知理性选购维生素类食品

目前,市场上维生素类保健食品和添加维生素的普通食品种类很多,消费者选购时常常无所适从。为帮助消费者科学认知和理性选购维生素类食品,近日,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发布了消费提示。

什么是维生素

维生素又称维他命,是指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所必需的,但体内不能合成或者合成的速度和数量不能满足需要,必须由外界摄入的一类微量的小分子有机化合物。

维生素的种类很多,生理功能也各有不同。一般将维生素分为脂溶性和水溶性两大类。其中脂溶性维生素主要包括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和维生素K。水溶性维生素主要包括B族维生素(VB1、VB2、烟酸、VB6、VB12、叶酸、泛酸、生物素、胆碱等)和维生素C。天然的维生素多来自于动物或植物类食物。当消费者不能从膳食中摄取足量的维生素时,就需要额外补充以满足营养健康需求。

维生素是保健食品原料吗

维生素是保健食品的原料,主要作为营养素补充剂。部分维生素也可用于普通食品,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须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对于部分既是食品添加剂又属于营养强化剂的物质,如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等,则需根据使用目的,分别执行相关标准。

添加维生素的保健食品、普通食品有何不同

添加维生素的保健食品与添加维生素的普通食品不具有可比性,原因在于两者添加的目的不同。

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维生素主要是为了补充膳食摄入的不足,具有明确的量效关系和适宜人群,且可声称其特有的保健功能。而普通食品中添加的维生素是作为营养强化剂,或属于食品添加剂,主要目的是改善食品的营养成分、物理或化学性状,但不涉及保健功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普通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属于违法行为。此外,相较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等功能声称都是经过严格的实验验证的,具有严谨的科学依据,其监管严于普通食品。

科学选购维生素类保健食品

首先,要科学认识维生素类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消费者可以从包装上的“蓝帽子”标识和批准文号来识别保健食品。

其次,根据自身营养需求,选择适宜的保健食品。老年人由于维生素D的活化能力下降以及维生素D受体敏感性降低,维生素D的膳食推荐摄入量会高于普通成年人。而女性在备孕和妊娠期间,则需要额外补充叶酸等。同时,维生素的需求量也可以参考体检数据。

最后,消费者要把握好适量、适时和适度食用的原则。无论水溶性维生素还是脂溶性维生素,都并非多多益善,当超过维生素的规定限量(可耐受最高摄入量)时,均有可能带来健康风险,食用时要谨遵保健食品包装上的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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